(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财政部、国税总局)、金融调控权(人民银行)、计划调控权(发改委)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商务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质检总局)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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