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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法》梦想列车+eireen

2016年中级经济法正式开始学习!每天记录学习的内容总结,错题,跟着大家一起坚持每天学习,通过考试!!!



43731人看过 8年前

全部评论(259)

8年前

2016 第四章 15 银行本票、支票

1.银行本票:
(1)概念: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银行本票、记名式本票、即期本票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注明现金字样可支取现金
(4)出票:
a.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b.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未记载-营业场所)、出票地(未记载-营业场所)
(5)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2.支票: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
a.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无收款人名称)
b.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c.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未记载-营业场所)、出票地(未记载-营业场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3)签发要求: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付款: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总结:票据的时间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汇票-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汇票-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6个月
再追索权 3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不超过6个月




8年前

2016 第四章 12 票据的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止付(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人民法院
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a.票据行为不成立
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c.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d.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e.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的抗辩:对抗特定债权人
a.可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不可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出票人签章-伪造票据
伪造其他人签章-伪造签章
(2)票据的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8年前

8年前

2016 第二章 10 股份发行

1.分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
a.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b.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每股价格应该相同。(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c.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d.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e.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情形: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发行优先股、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及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f.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g.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公司章程可约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约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股票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3.股票发行价格:可平价、溢价,不能折价
4.股份转让限制:防止操纵股票价格和圈钱套现
(1)发起人:
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转让
b.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监高:
a.转让限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
b.买卖限制: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公司:
a.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减资——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用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税后利润支出、1年内转让给职工
异议股东(合并、分立)要求回购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b.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年前

[多选题]

1、关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市场规制权仅包括市场规制执法权

B、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C、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不能放弃调制权

D、征税权、发债权属于宏观调控权中的财政调控权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

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C、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D、条件必须合法


3、下列各项表述中,关于经济法渊源表述正确的有(  )。

A、《反补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B、《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C、《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属于法律

D、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条例属于地方性规章


4、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组织法的有(  )。

A、公司法

B、独资企业法

C、价格管理法

D、市场管理法


5、下列各项中,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D、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干预



1.bc 2.abcd 3.abc 4.ab 5.ad
1.【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选项A表述错误。

8年前

24.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一般规定:一般3个月内、特殊情况分期(6个月内60%以上,剩余1年之内-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5.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具体规定:
   外资比例>=25%:股权并购-增资:一次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资产并购-先设后买/先买后设;并购资产部分出资适用一般规定
   外资比例<25%:必须一次付清(现金-3个月内、实物/工业产权6个月)
                   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减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允许
                      增资-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出资方式-自己所有、非现金出资作价协商或第三方评估
                      外方出资特殊限制-现金(只能用外币缴付)、实物(不能高于市场价格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提交资料、报审批机关批准)
                      场地使用权-只能由中方出资
                      验资-中国注会验资报告
                      出资额转让-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7.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营(股权式)中外合作(契约式) 外资
组织形式有限 法人-有限、非法人-合伙 一般为有;限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人数-3人以上
                      董事任期-4年
                      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临时董事会会议-1/3以上董事提议、2/3以上董事出席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董事一致通过(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29.必须约定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及经验房地产、从事资源勘查开发、限制类投资项目
3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形式-有限、权利机构为董事会、外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非法人形式-合伙关系、权利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董事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一般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一致同意(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31.中外合作经营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条件: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税前回收投资须由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须弥补亏损之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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