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注重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企业所得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审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
实现销售的情形 | 确认收入的时点 |
预收款方式 | 在发出商品时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
托收承付方式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
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发生视同销售的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流转在某些情形下不等于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等,在增值税中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实质上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4、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额的审核
实现销售的情形 | 收入确认的金额 |
售后回购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通常视为购销两项业务)。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控制权并未转移,视为一项质押行为)。 |
以旧换新方式 |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视为购销两项业务) |
商业折扣方式(折扣销售) |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折扣在前,销售在后,目的是销售) |
现金折扣方式(销售折扣) |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折扣在后,销售在前,目的是回款融资),因此发生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 |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 | 不属于对外捐赠,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分摊) |
发生视同销售的 | 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调整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
特别提示: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实质为营业收入,非政府补助)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实质为政府补助)(2022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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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3)财产转让收入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