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惩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于一切人的犯罪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是指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在确定刑罚轻重时,不仅应当考查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应当分析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综合考虑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的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基础上,确定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刑罚。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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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