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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十里桃林】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提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不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三)税率:5%(不同于其他环节缴消费税的贵重首饰)

  

(四)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3%)

销售方式

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2.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按照组价(委托加工的组价)

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

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按照组价(生产环节的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一般在零售时;视同零售,移送时纳税。

  (2)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4348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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