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和破产法
1.破产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破产法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破产和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生效。该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合伙、个人独资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清算也可参照适用,但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十七、重整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1.重整申请
申请人 | 条件 |
债务人 | 直接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
债权人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 |
债务人的出资人 | 因债权人申请处于破产清算期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有权申请 |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债务人行使的职权主要有∶管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决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是否继续营业;管理和处分财产;参加诉讼或者仲裁;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追回无偿转让的财产,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年前
十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破产程序中,原则上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在与自身利益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否则由管理人行使。
2.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 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
3.几种撤销行为的处理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 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所产生的对受让人的债务,可请求作为共益债务 |
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 到期时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提前清偿时间距破产申请受理时间<1年且>6个月,不可撤销;<6个月,如无资不抵债情形,不可撤销,如有,方可撤销。 |
管理人未提起撤销诉讼 |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同时可主张管理人因未提起撤销而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
4.对撤销申请不予支持的5种个别清偿
①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且债权额<担保财产的价值;
②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清偿且与债权人无恶意串通;
③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④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⑤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3年前
十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 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
非债务人财产 |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
2.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1)债务人财产的处分
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2)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应及时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及时通知原相关单位按原保全顺位恢复保全,处理完成后人民法院再解除保全。
3年前
十、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
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知情权、参与权,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
(1)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
(3)表决
①现场表决。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②非现场表决
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③撤销表决的情形
A.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B.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应书面申请撤销,非现场方式表决的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4)决议
1/2+1/2: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决议方案 | 人民法院裁定情形 | 申请复议资格 |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 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不能通过 | 债权人即可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仍不能通过 |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委托授权
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2、3,5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但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2.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也称破产监督人。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VS人大常委会)
(1)组成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2)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3)决议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书面记录决议事项及不同意见。
3年前
八、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 相关人员的义务
债务人 |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债务人的债务人(包括破产申请后) |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 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个别债权人可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法院应予受理。
(4)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年前
七、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受理时限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5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5日内送达申请人
2. 受理后的工作
(1)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 不予受理或驳回
裁定 | 情形 | 送达及上诉 |
不予受理 | 收到破产申请后,审查发现 | 人民法院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驳回 | 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发现 | 申请人不服,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3年前
六、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的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它不是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动因,是人民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绝对要件。
申请人 | 申请类型 |
债务人 |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
债权人 |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 破产清算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 重整或破产清算 |
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破产宣告前,上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程序可以转换:
一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清算,“债务人 ”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二是债务人申请清算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三是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失败时,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四是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为”重整或和解。
此外,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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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破产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情况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