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法基础
1.继承人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特征:
①是自然人;
②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
③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2.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可以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3.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4.遗产的特征
(1)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必须是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5.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种类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和遗嘱能力
1.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2.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处分其财产的资格。
(二)遗嘱的形式
形式 | 特征 |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口头遗嘱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三)遗嘱见证人
【注意】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都需要有两个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条件。
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年前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在下列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间接继承)
代位继承须的特征: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
②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并对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③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项目 | 转继承 | 代位继承 |
性质不同 | 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给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 代位继承具有“替补”性质 |
发生条件不同 | 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 | 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 |
适用范围不同 | 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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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练习】下列关于收养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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