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
范围 | 一般 |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特殊 |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 ||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财产租赁所得” | |||
应纳税额计算 | 每次(月)收入 |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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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月)收入 |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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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 |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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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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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的有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确定原值
有价证券
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其中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原值和合理费用: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建筑物
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
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
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