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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税法二 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及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范围

一般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特殊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应纳税额计算

每次(月)收入
≤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每次(月)收入
﹥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税率优惠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提示1: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提示2:每次收入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示3:扣除的税费不包括取得收入时应承担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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