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总体范围
适用范围 |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4年前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
不得扣除 |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
4年前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
项目 | 税前扣除 | |
筹建期的规定 | 筹建期: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 | |
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
捐赠支出 | 不得扣除 | 直接对受益人捐赠 |
限额扣除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 |
研发设备 | 单价<10万元 | 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
单价≥10万元 | 按固定资产管理 |
4年前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项目 | 税前扣除标准 | |
利息支出 |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准予据实扣除 |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额扣除 | |
广宣费 | 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 | |
筹建期为实际发生额的60% |
4年前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保险费类型 | 扣除标准 | ||
四险一金 | √ | ||
补充养老与医疗 | 为员工交的 | 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 |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为业主交的 |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不超过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 | ||
商业保险 | 除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业主本人或从业人员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4年前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项目 | 人员 | 税前扣除 |
工资薪金 | 从业人员 | √ |
业主本人 | × | |
没有综合所得的,可减除6万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缴时减除。 | ||
职工福利费 | 从业人员 | 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5%、2%限额扣除 |
业主本人 |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4年前
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个体工商户
原则 | 权责发生制 |
所得额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税额计算 |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汇缴税额计算 | 汇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
所得额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收入总额 |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租金、接受捐赠、其他收入 |
成本 | 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费用 | 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税金 | 不含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
损失 | 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
其他支出 | 除以上以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弥补亏损 | 不得超过5年 |
4年前
注意二: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不变仍为企业的 | 原企业、事业单位,继续交纳企业所得税 | |
承包人、承租人 | ①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按规定取得一定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 |
②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经营所得 | ||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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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