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
概念 |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
其他项目 | 补贴、补助 | ①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变相旅游 |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 ||
雇员 |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当期的工资收入 | ||
非雇员 |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董事收入 |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 |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 |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 | 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年前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 ||||||
扣除项目 | 赡养老人 | 子女教育 | 住房贷款利息 | 住房租金 | 继续教育 | 大病医疗 |
条件 | 60岁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 子女3岁至博士毕业 | 首套 |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且租房住 | ①学历教育 | 年自负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 |
年限 | 老人在世 | 学习期间 | 偿还贷款期 | 租赁期间 | ①学习期间 | 每年 |
方式 | 定额 | 定额 | 定额 | 定额 | 定额 | 限额据实 |
标准 | 2000元/月 | 每个子女 1000元/月 | 1000元 | 每月: | ①400元/月 | 80000元/年 |
享受对象 | 独生子女或多子女分摊 | 父母一方或双方各50% | 贷款人或夫妻分摊 | 承租人(夫妻住一起扣一人,夫妻非同城分居分别扣) | 本人 | 本人或其配偶(汇缴时) |
2年前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①累计收入-②累计免税收入-③累计减除费用-④累计专项扣除-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
①累计收入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②累计免税收入 | 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③累计减除费用 | 5000元/月 |
④累计专项扣除 |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①赡养老人 ② 子女教育 |
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①企业年金 ②职业年金 |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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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