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
二、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法-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5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4年前
情形 | 被分立企业(卖方) | 分立企业(买方)税务处理 | |
企业分立 |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 |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①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
②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 | 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 ||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 | 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
4年前
情形 | 卖方税务处理 | 买方税务处理 | ||
股权收购 | 被收购企业 | 确认所得和损失 | 收购企业 | 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
资产收购 | 转让企业 |
| 受让企业 |
|
企业合并 | 被合并企业及股东 | 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 合并企业 |
|
提示: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4年前
清偿形式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应当分解为两项业务 | 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 | 应当分解为 | 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
债务人 | 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 |
债权人 | 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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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特殊重组)
支付方式
卖方
(被收购方、转让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
买方
(收购方、受让方合并方、分立方)
③股权收购
④资产收购
⑤企业合并
⑥企业分立
股权支付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
确认所得和损失
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