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 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 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 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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