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纳税人的几点注意事项:
(1)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是纳税人。
(2)签订电子形式凭证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
2.印花税中所指的“合同”,既包括正规格式的合同,也包括合同性质的单据、凭证。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订购单、订数单属于购销合同;
(2)广告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4)法律审计会计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花。
(5)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四证一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6)【重要】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很广: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7)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按技术合同贴花。
3.特别提示(重要):
(1)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是购销合同。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税率总结:
(1)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万分之三;
(3)财产租赁、财产保险、仓储保管合同万分之十;
(4)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5元定额贴花;
其余的均为万分之五。
5.(1)证劵交易印花税对出卖方征收,税率万分之十。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其他账簿按5元定额贴花。
(3)财产租赁合同的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4)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是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6.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分开记载的,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7.借款合同计税依据,总原则是不重复征税。
(1)周转信贷有最高限额者,以该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一次贴花;
(2)抵押贷款按借款合同贴花,借款方因无力偿还转移抵押财产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3)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
(4)银团贷款,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贴花。
(5)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签订总借款合同,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一年只按余额贴花。
8.印花税一些特殊规定。
(1)一个凭证记载多个事项,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后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分位四舍五入。
(3)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的先按照5元贴花,结算时再补贴花。
(4)以货易货,按照购、销金额分别贴花。
(5)分包、转包合同仍要贴花,但跨地区经营之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股票交易的转让书据,按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为计税金额,税率千分之一,只对转让方征收(单方征税)。
(6)国际货运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9.税收优惠的一些规定。
(1)正本贴花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
(2)财产捐给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监管线运输凭证免税;
(9)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到2015年底)
(10)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税,但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11)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建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0.缴纳办法:
(1)自行贴花(自算、自购、自贴销);
(2)汇贴或汇缴(超500的,用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缴纳,即汇贴;一类凭证频繁贴花很烦人,可按1个月期限汇总缴纳,即汇缴。采用汇缴方式的,1年内不得改变缴纳方式);
(3)委托代征。
11.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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