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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学习--财管与会计

13792人看过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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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2×12年5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 100 000元,增值税为187 000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200 000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 000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28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000
      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
  借:发出商品               900 000
    贷:库存商品               900 000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为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9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1 200 000-1 100 000)÷5=20 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3)9月30日,甲企业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204 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000
    贷:银行存款              1 404 000
  借:库存商品               900 000
    贷:发出商品               900 000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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