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学习进行到底】+税法一+胡蝶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1、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税法定义要点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三、税法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PS: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定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PS:税法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PS:我国税法结构: 宪法 + 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
(二)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1.生产型增值税(我国1994-1-1至2008-12-31)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1-1日起执行)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的特点及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五、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1984年10月:试行
(二)1994年1月1日:全面推行(限于销售及进口货物、劳务)
(三)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余额)计税:列举项目
1.建筑业:总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按扣除分包额、转包额的余额为营业额。
2.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不考虑税费)为营业额。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人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 为计税营业额。
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人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人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1.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时间: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