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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汇算清缴时的小微企业标准和优惠!

原创 2019-01-30
普通

2019年5月31日前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上汇算清缴的是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那么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和优惠有哪些呢?

一、2018年度小微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2018年度小微企业标准: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注: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新变更了小微企业的标准和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其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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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吴增晓老师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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